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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》
发布时间:2019-05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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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有关部门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,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、流域、海域的建设、开发利用规划(以下称综合性规划),以及工业、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能源、水利、交通、
城市建设
、旅游、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
专项规划
(以下称专项规划),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