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,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,侵犯他人隐私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   十四、私自提供网络服务,发展网络用户,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   十五、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 

2001年5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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